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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应对网络侵权

菲律宾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是菲律宾管理和执行有关知识产权国家政策的领导机构。
作为许多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协定的成员国,面对知识产权领域产生的全球热点问题,为了履行国际承诺,菲律宾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令》,修改和统一了国家有关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法律。修改后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令》保证发明权人、商标权人、作者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权益得到很大限度的保护。该法令也确保了菲律宾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关条款保持一致。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著作权保护项目旨在鼓励和奖励菲律宾国民的创造力。通过日常著作权项目的实施,帮助该国的艺术家和著作权人强化著作权意识和观念,并让他们熟知如何从著作权权利中获益。
2002年3月4日,菲律宾议会审议通过了2001年8月菲律宾总统提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随后,有关修改《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令》中涉及著作权法律条款的修正草案也提交到菲律宾国会。这些涉及著作权法律条款的修正草案的目的是完善著作权有关条款与互联网公约的衔接,尤其是有关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涉及权利管理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到立法的“技术工作小组”层面,但由于当时国会参议员任期的原因,未能进入第二轮审议,直到目前,上述草案仍未能经国会通过并形成法律。
很近,在第14届国会上,参议员提交了第880号议案,题为《关于修改共和国第8293号法令特定条款或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令及其他目的的法案》。该议案是著作权法律修正案的延续。

韩国
韩国文化观光部负责韩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该部一直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这些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修订韩国版权法;加强版权执法;加强著作权法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韩国著作权法强化了韩国版权委员会的职责,以扩大其作用。其主要职能从被动审查、调解纠纷转变为主动在数字化条件下发展新的版权环境。韩国版权委员会下设的版权信息中心,其作用在于制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政策,构造和操作版权信息管理系统。为了加强版权执法,韩国文化观光部于2005年4月26日成立“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是在数字技术发展和著作权环境发生改变的形势下成立的,其宗旨是在新形势下探索建立一套系统化和常规化的应对在线和离线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有效的版权保护系统。其主要内容包括:支持和保护音像制品、动漫、游戏、图书出版等作品的系统;通过实施著作权教育,提升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著作权,等等。旨在通过上述系统的运作,在全国范围内很大限度地减少著作权侵权行为。
鉴于互联网上海量侵犯著作权行为、非法传播作品的情况,该中心针对互联网上作品类型的不同,成立了不同的在线监控小组,卓有成效地开展版权执法工作。通过有效运转版权实时监控系统,既便于版权执法机关及时掌握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的情况,也便于社会公众将有关侵权盗版情况反馈给版权执法机关,极大地提高了执法效率。

日本
日本在数字环境下完善著作权立法,集中体现在网络环境中加强对版权的保护。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日本分别于1997年6月10日和1999年6月15日两度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作出了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规定。这两次修订使日本著作权法基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条约相一致。主要涉及版权所有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保障网上传播权得以实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对规避技术措施和改变或除去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律救济,以及网络环境中的权利限制等方面。
日本《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其侵权情节和严重程度,规定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预防措施,废弃构成侵权行为之物或通过侵犯行为制成之物,以及专供侵权行为使用的机械或器具,赔偿损失,返还非法获利等民事责任和很高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很高10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加重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和风险,起到了威慑侵权人的作用。
此外,日本相关权利人组织积极与执法机构合作,在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维权活动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泰国
泰国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国和《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泰国现行的《著作权法》(1994年)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与上述条约保持着一致的国际保护标准。尽管如此,泰国的《著作权法》已经实施很长一段时间,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逐渐无法满足泰国有效地进行版权保护和版权执法的需要。为此,泰国政府正着手起草《著作权法》的修正案,并考虑吸收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的新标准。
在泰国,对大多数公众来说,互联网的版权保护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许多社会公众对互联网的版权保护缺乏深刻的理解。为此,泰国知识产权局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如开展版权保护培训,召开版权保护研讨会,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声势浩大的教育活动,努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越南
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越南经济社会发展中蕴涵的巨大潜能,应对存在的大量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越南政府努力创造积极的法律环境,鼓励对互联网行业的投资和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基于有关版权产业发展的互联网商务和技术。
越南国会通过的经修改的2005年《越南民法典》,有关章节涉及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实施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涉及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相关条款,越南政府颁布了法令,制定了实施细则和具体的指南,还颁布指令加强了对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保护。此外,其他相关的法律,如出版法、新闻法,信息技术法、电影法、图书馆法令等,也有相应条款涉及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同时,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处理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刑事救济手段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越南过去几年在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方面立法所取得的很大成果。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著作权,越南政府也加强了针对著作权的宣传、教育工作。越南邮政和电信部代表越南政府与美国微软公司签订了著作权协议,要求越南政府使用微软公司合法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许多其他机构和公司,如越南财政部、越南商业银行等,都签署了相关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合同;许多出版社为将国外作品翻译出版,都与国外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合同;越南国家电视台也就使用国外的电视节目与国外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合同。这些版权贸易活动都是越南政府严格履行该国在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方面对国际社会所作出的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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