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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P05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 6 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七、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形式审查要求详见

表格下载栏目中

《申请材料说明》)


一、《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要盖章);

二、《中高级职称编辑情况表》;

三、《已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目录》;

四、《获奖情况表》(省部级以上);

五、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文件;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综合业务司,010-83138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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