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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P05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 6 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七、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形式审查要求详见
表格下载栏目中
《申请材料说明》)
一、《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要盖章);
二、《中高级职称编辑情况表》;
三、《已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目录》;
四、《获奖情况表》(省部级以上);
五、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文件;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综合业务司,010-83138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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