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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书屋出版物及相关服务必须政采

近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各个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农家书屋”专项资金后,要尽快落实本地区资金,会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农家书屋出版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据了解,“农家书屋工程”主要是为解决我国农民“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开展的,并已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到2010年底,该项工程将在全国建立20万个农家书屋,2015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的行政村。2008年作为该项工程加快推广实施的一年,中央财政将下拨数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农家书屋建设。为保证农家书屋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出台了《办法》。
《办法》指出,中央财政将按照每个农家书屋2万元的配置标准,分别给予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并且根据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中央财政还将每年对东部地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
同时,《办法》还强调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出版物购置等,对东部地区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的培训、部分农家书屋补充出版物及与农家书屋管理相关的支出,但《办法》特别强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性支出。(刘卫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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