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教育”
2017年,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发展潮流,在教育领域的舞台上,资本和技术演绎出了美妙的双重奏。我国“互联网+教育”在收获耀人成绩的同时,却也存在一些不和谐、应当尽快修正的音符。
融合与变革
资本方面,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20日,我国在线教育领域公开融资次数达147笔,金额达75亿元,融资次数已超过2016年全年的120笔。三大互联网巨头继续在在线教育领域开展战略布局:腾讯投资了VIPKID、新东方在线、企鹅童话等;百度投资了作业盒子、极智批改等;阿里巴巴投资了超级讲师等。2017年8月,某在线外教英语品牌宣布获得2亿美元投资,成为当时全球K12在线教育领域获得的很大一笔融资。同年,该品牌双十一单日销售额突破1.62亿元,再次刷新行业纪录。
技术方面,2017年被业界称为人工智能商业化、产品化应用元年,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开始持续发力。6月7日,智能机器人AI-MATHS和Aidam分别在成都和北京参加了数学高考,顺利完成答卷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引发强烈反响。在学校,不少教师引入智能硬件设备和移动应用程序(APP),借助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自适应学习、智能评测等技术,创新课堂教育教学与管理模式,激发学生兴趣和课堂活力,使得各种信息技术工具产品成为教师的智能助手和学生的智能学伴,自发形成一场自下而上的教学革命。
毫无疑问,2017年,“互联网+教育”呈现应用场景更加广泛、融合程度更加深入、创新成果更加显著的良好发展态势。
矛盾与失序
与其他受到互联网冲击的传统领域一样,“互联网+教育”作为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新模式,产生了与传统教育管理政策、业务模式、思维习惯等方面的冲突,暴露出教材内容安全、学生隐私泄露、在线教育资质门槛不明确、学习移动应用程序良莠不齐等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引发众多主流媒体、行业专家和学生家长的强烈关注。
2017年初,陆续有家长发现孩子使用的高中语文课本、生物课本分别出现了淫秽色情网站链接和赌博网站链接。教育部办公厅随即于2017年4月24日印发《关于2017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小学教材中一律不得出现提供额外教学辅助资料的各类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3月,某直播平台被曝出存在大量教室公开在线直播,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和教育培训机构。通过直播,网民能够实时看到学生上课、考试、课间活动、午休等画面,个别教师还涉嫌从中获取经济收益。随后,该直播平台主动删除了“教育”分类频道和频道下的直播间,并加强隐私提示。5月底,济南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作业管理暂停使用各类APP网络化作业软件的通知》,要求暂停使用APP代替常规作业布置与批改,严禁变相引导、诱导学生使用APP进行学习或测试,严禁教师或管理人员从中牟利。11月,央视曝出在线教育公司资质门槛过低、学习移动应用程序出现不良评论内容、为色情交友软件做广告、虚假宣传包装“名师”等问题,引发各类媒体强烈关注。作为回应,其中一家公司发布声明,主动下架涉事移动应用程序,待完成整改后再上架推广,而另一家公司则悄悄地调整了应用程序页面和功能。
上述四个事件看似孤立,实则存在内在的相关性。随着互联网与教育融合日益深入,两者的摩擦碰撞越发显得频繁与激烈。互联网的开放和跨界属性,模糊了线上和线下、虚拟和现实、校内和校外、学习和社交、学习和游戏的界限,管理人员和教师对信息技术产品的掌握应用不充分,对各类软硬件应用到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认识不足。与此同时,在线教育法律法规修订滞后、执行不到位,行业监管处于准真空状态。对于信息技术与传统教育要素交汇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采取的还是简单粗放治理模式,缺少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总的来说,“互联网+教育”处于变革与失序并存的发展状态。
规范与发展
要想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性、变革性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互联网+教育”自发与失序的局面,应当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互联网+教育”治理体系。
明确“互联网+教育”行业监管主体与责任。“互联网+教育”涉及教育、工商、公安、网信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包含教育教学、市场准入、广告宣传、内容安全、隐私保护等多种业务形态。应当改变“九龙治水”的多元监管模式,明确行业牵头主抓部门和参与部门,实现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统筹协调,有效提升“互联网+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开展分类指导,明确不同部门对“互联网+教育”中涉及的不同业务形态和内容的监管责任,鼓励从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资格资质信息等共享平台。应当加强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充分保护家长和学生权益,切实解决在线教育培训行业的虚假宣传、信息泄露、内容涉黄、资金风险等问题。
制定完善“互联网+教育”行业制度规范。应遵循“审慎包容、分类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针对传统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等不同软件载体形式,针对电子教材、录课、直播课、在线一对一或一对多、家教O2O、题库等多种业态,积极开展“互联网+教育”领域立法研究。科学合理界定在线教育行业准入条件(尤其是师资条件)和业务边界,赋予教育科技产品进教材、进课堂的地位和机会,明确在线教育平台等有关各方在收费、资金托管、师资人员、注册用户、教学质量、服务规范、隐私保护、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尽早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营造有利于“互联网+教育”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加强“互联网+教育”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强化社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组建由在线教育从业机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广泛参与的“互联网+教育”行业协会。协会应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准入标准、从业人员资格资质和在线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推动机构间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业内权威的认证机构,开展行业评价,跟踪教学质量,认定教学成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升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积极构建公平健康的“互联网+教育”行业竞争环境。
强化在线教育知识产权与数据隐私保护。在线教育领域侵权盗版事件时有发生,给从业机构和人员带来经济损失。如何避免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成为在线教育利益相关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成为影响“互联网+教育”行业发展和繁荣的重要因素。教师、家长在享受教育科技产品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普遍忽略了数据隐私。应尽早出台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南,加强各类在线教育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学习用户数据的采集、使用和分享行为,提高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数据隐私保护意识,切实提升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水平,严防用户信息和数据泄露。
“互联网+教育”不但是产业和技术层面的趋势和潮流,更已成为国家层面坚定不移推进的目标与方向。展望2018年,期待“互联网+教育”能够步入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轨道,向着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的目标而努力前行。